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外事工作人员和因公出国人员的保密意识,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和《安全法》,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在涉外活动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加强外事文件(密级刊物)的管理。实行文件收发登记制度,有密级的文件按密级归档,由专人负责管理;本处以外单位或个人未经我处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 

第四条 加强信函的管理。重要信函由具体负责人分类保管;本处以外单位或个人未经我处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 

第五条 加强电子邮件和计算机内存、硬盘和软盘中重要文件、信函和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内容不得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网上发布的外事对外宣传信息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六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和国(境)外来访、任教和留学人员个人档案的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有具体负责人保管,本处以外单位或个人未经我处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 

第七条 加强因公出国人员的行前保密教育。出访和因公留学人员出国(境)前,由国际交流处组织学习有关的保密法规和制度,确保他们出国后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回国后向我处提交国(境)外情况汇报。 

第八条 涉外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必须有保密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第九条 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和学校保卫处的联系,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