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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同意派出函的说明

更新时间:2013-11-22

      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主要分3种情况:“公派研究生项目”录取人员,由我部开具;面上项目录取人员,由留学基金委开具;“青骨1:1配套项目”中“直接派出”的人员,由留学基金委开具。“政府互换项目”不需办理此函。

  属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的人员,在办理签证等出国手续前必须先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联系办理“同意派出函”,具体程序如下:


  1、留学人员获得国外邀请信后,先将复印件(原件做签证用)送交我部审核,如同意派出,由我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寄至留学基金委出国事务部。邀请信中应包含如下内容:


  a) 留学身份(如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等);

  b) 留学期限(明确到月份);

  c) 课题或研究方向;

  d) 赴英访问学者邀请函上须注明外方院校要求的Bench fee金额,超出1000英镑部分应另附保证书(证明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保证书需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e) 攻读学位人员应注明费用负担情况(如学费、注册费等)。


  以上1)--3)项内容须与留学基金委颁发的录取名单上有关内容严格一致。


  2、请同时将外语合格证明一并传真至基金委出国部:


  a)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人员,提交成绩单复印件(该成绩2年内有效);

  b) 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的人员,提交有关培训部颁发的英语高级班培训结业证书或法语、德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培训合格证书;

  c) 按规定参加英语口试人员,提交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和指定培训部颁发的外语口试合格证书;

  d) 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人员须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e) 近十年内曾在相同语种国家学习一学年或工作一年以上人员须提交驻外使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或国外单位及国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请注意在传真件首页上注明办理同意派出函及您所去的国家、项目名称、页数和您的联系方式(最好是手机号码)以及您拟办理签证机构名称(请查看《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第11页)。


  3、需我部开具“同意派出函”的师生,我部将进行材料审核,如材料合核,我部将立刻办理“同意派出函”。如需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同意派出函的留学人员,基金委将在材料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留学基金委出具“同意派出函”,并将“同意派出函”传真至留学人员本人(或个人信息平台公布)。之后,您就可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联系办理签证等事宜。


  如有问题,可与我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