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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专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1-03-30

一、总则

1、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2、 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3、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经济、管理、法学等专业学科。

4、 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青年教师、研究生、外语专业本科生等。外国专家也主要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二、聘请工作

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交流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其任务是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6、 教育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年数,即聘期一年、半年和三个月,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和四分之一个人年。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

7、 聘期外国专家,由本单位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8、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本单位向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9、 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同时由本单位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三、教学管理

10、 专家任教期间,国际交流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研究生部、外国语学院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向其及时介绍本校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

11、 专家的讲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定期检查教学效果,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小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要调课,应征得外国语学院的同意。

12、 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外国语学院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外国语学院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欢迎专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的向专家做出解释。 

13、 为便于专家更好的进行教学工作,外国语学院应为专家配备两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做助手,他们既是专家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专家与学校、外国语学院之间的联系人。

14、 学校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专家主动向我赠送教学使用的图书、资料等,学校可以接受,并酌情回赠礼品。 

15、 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资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出不改者,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16、 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

17、 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但教学中一般的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介绍有关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

18、 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专家不能自行决定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校批准。如果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生活管理

19、 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后勤部门协助。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为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安排。

20、 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专家签订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接待的物质准备工作,专家到任后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使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安排专家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将学校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的向专家介绍。 

21、 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专家的生活特点。专家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为专家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聘期半年以下,原则上不给休假。

22、 外国专家住在本单位宿舍或专家楼的,允许专家与本单位教职员工相互拜访,但不能干扰专家的工作和休息。彼此不得留宿,特别需要的,应报国际交流处和保卫处同意。 

23、 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等。

24、 对专家的家属,应及时安排妥当。配偶能工作的,尽量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发给报酬,由聘请单位批准,报省外办备案,带有子女的,还应帮助解决好子女就近入托、上学等问题。

五、安全保卫

25、 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国际交流处主动配合,要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各部门紧密配合。专家到任后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城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工作。

26、 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六、友好交往

27、 积极开展与外国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要相信外国专家的绝大多数,相信中国人民的绝大多数,相信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绝大多数,提倡同外国专家交朋友,在与外国专家的交往中,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和外事纪律。

28、 为使外国专家更多的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人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可邀请他们自愿参加。

29、 为增进与专家的友谊,每逢重大节日,单位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必要时可由领导出面集中宴请一次。遇有专家生日时,也应有适当表示。

30、 有关同外国专家交往的几项具体规定:

(1) 外国专家向我方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数量有限,价值不超过三十元人民币的学习、工作、生活用品,如工具书、钢笔、圆珠笔、打火机、儿童玩具、计算器、电子表、食品等小件物品,经报外事部门登记,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受赠人可留用。但不允许向专家索要或示意赠送财物,不允许私自托专家购买物品。

(2) 外国专家提供的录像带、电影,凡属有利于工作和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经专家所在的外国语学院会同国际交流处负责人审查后,可向有关人放映,但不得转借或对外放映。内容反动、淫秽的录像片、电影不得接受。 

(3) 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驻华机构的活动,如招待会、电影会、报告会等,由国际交流处报主管校领导和本地外事部门,根据活动性质决定。

(4) 聘请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同已经回国的专家保持联系,继续发展友谊并进行学术交流,但不得向专家提出不正当的个人要求。

(5) 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经费

31、 各聘请单位每年聘请外国专家的名额数,按下达的指标拨给经费和外汇指标。

32、 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资标准及生活待遇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文件外专发(1996)247号“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3、 专家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掌握开支项目和标准,不能降低也不能提高专家待遇,更不能将专家经费挪作他用。

34、 聘请单位每年年终向教育部报告专家经费使用情况。

35、 学校聘请的一般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不能列入外国专家经费,此项开支由聘请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如专家经费有富余可适当给予补贴。

八、从事外国专家工作的同志应做到

36、 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37、 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

38、 严守国家机密。

39、 如实反映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40、 对外国专家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41、 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42、 努力钻研业务,力争既懂外事又懂法律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