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为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25年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为做好我校2025年创新项目的人员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
(一)项目简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留学单位 | 选拔专业 | 选拔类别 及人数 |
1 | 大数据统计分析高水平创新人才国际培养项目 | 南布列塔尼大学、格拉斯哥大学、兰卡斯特大学 | 统计学 |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2人/年;访问学者2人/年 |
2 | 新技术革命下学科融通型知识产权国际人才培养项目 | 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协会(知识产权研究所)、萨尔大学、科隆大学、伦敦玛丽女王大学 | 法学 |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2人/年;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人/年 |
3 | “一带一路”中意法学创新型国际人才培养项目 | 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罗马第一大学;特伦托大学; 罗马第二大学 | 法学 |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1人/年;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2人/年;博士研究生2人/年 |
注:
1.各项目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照项目立项通知执行,推荐人数不得超过项目批准的年度选派规模。
(二)资助内容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创新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均不提供学费资助。
(三)人员申报流程
1.校内审批:2025年2月21日前(第一批);2025年8月25日前(第二批)。
2.国家留学基金委信息平台网申:2025年3月1日-10日(第一批);2025年9月1日-10日(第二批)。
二、人选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五)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六)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七)满足创新项目外语条件要求(详见创新项目外语合格条件)。
(八)各选派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职工作人员。获批项目明确为中外双博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博士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如申请人为硕博连读生,须进入博士阶段后方可申请。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的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或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九)创新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或未通过当年专家评审。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三、派出与管理
(一)2025年创新项目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二)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三)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
(四)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五)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六)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七)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通过创新项目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八)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九)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本实施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十)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四、各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序号 | 项目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联系 邮箱 | 办公 地址 | 申报 方式 |
1 | 大数据统计分析高水平创新人才国际培养项目 | 吴志伟 | 88385259 | 1589990639@qq.com | 文波楼328 | 详询项目联系人 |
2 | 新技术革命下学科 融通型知识产权国际人才培养项目 | 陈俊 | 88386042 | z00049808@zuel.edu.cn | 文泓楼210 | |
3 | “一带一路”中意法学创新型国际人才培养项目 | 陈茹 | 88385507 | iris@zuelsur-les.com | 文澴楼624 |
国际交流部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