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的管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鄂政外办[2002]12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在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开会、讲学、培训、研究、学习、工作等在国外停留三个月以内或赴港澳的人员,均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访。
二、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因公护照(通行证)仅限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使用,回国(入境)后一个月内将护照(通行证)上缴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后应将护照(通行证)交还学校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
四、财务部门凭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收回护照(通行证)证明,方可办理报销出国(境)费用。
五、再次出国(境)时,到校国际交流部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领取护照(通行证)。
六、护照(通行证)被窃或丢失,当事人应立即通过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护照(通行证)颁发机构报告,以便及时办理注销、登报、上报外交部、通知边防部门等手续。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