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方便企业,服务基层,更好地为因公出国(境)人员服务,特制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
一、省外办统一负责全省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归口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省外办委托各市、州、直管市、县(市)外办;各省直机关、人民团体;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自行保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外交护照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由省外办保管。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护照(通行证)申办、领用、收缴、保管制度,指定专人做好护照(通行证)的管理工作。护照(通行证)应设置专用保险柜予以存放。
三、出国(境)人员要在回国后及时将护照(通行证)上缴本单位的护照(通行证)管理部门,凭护照(通行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到护照(通行证)的证明到财务部门核报出国费用。再次出国(境)时,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到护照(通行证)管理部门领取。
四、省内组织的跨地市、跨部门出国团组,应在出国(境)任务完成后由组团单位通知参团人员所在单位收缴护照(通行证),如不按此要求办理的,将取消组团单位组织双跨团组的资格。
五、遇有护照(通行证)被窃或丢失,当事人应尽快通过申办部门或单位向护照(通行证)颁发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登报声明、上报外交部、通知边防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颁照机关将不受理当事人新护照(通行证)的申请。
六、各单位每年年底要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将当年失效护照连同填写的《护照销毁清单》一起送省外办领事处,过期护照(通行证)由省外办统一销毁;因其他原因,护照(通行证)尚在有效期内需要注销的,由单位出具公函到省外办办理护照(通行证)注销登记手续。
七、省外办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单位护照(通行证)的保管情况,对保管不善、管理不严或违反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的单位或当事人,将视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护照(通行证)保管资格;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或涉嫌触犯法律的,省外办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护照(通行证)保管权限下放后,省外办不再收取护照(通行证)押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