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3-30浏览次数:89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省高等学校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高等学校与世界著名科学家间的联系,提高对外开放和教学科研水平,拓展广大师生的国际视野,湖北省教育厅特设立“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

      第二条  “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是湖北省教育厅设立的旨在支持省内高等学校聘请外国著名科学家来我省考察、访问、讲学的专项经费资助计划。

      第三条  本计划所指世界著名科学家包括:

        1、外国诺贝尔奖获得者或诺贝尔奖没有涵盖的其它学科领域世界级重大奖项获得者;

2、外国科学院院士;

        3、外国某一领域顶尖级科学家;

第四条  本计划面向全省各类高等学校,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  本计划实行全年开放式立项审批制度,按各高等学校呈送立项报告的先后顺序审批。   

      第六条  鼓励各高等学校将立项重点放在对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生物工程与技术、医学、农业、材料科学与技术、新能源与洁净能源、交通、资源与环境工程以及经济、法律、管理等学科领域。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物色到合适人选以后,须在组织实施项目前一个月向湖北省教育厅呈送立项报告和项目申报表。立项报告和项目申报表一式六份。

      第八条  湖北省教育厅在收到立项报告后,将采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一个月内通知申报高校。

第三章    执行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在接到湖北省教育厅的正式立项通知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邀请计划中的世界著名科学家来我省考察、访问、讲学。

      第十条  邀请世界著名科学家来我省考察、讲学、访问的有关手续由主请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在邀请世界著名科学家来访前,要制订周密的接待计划,充分利用科学家来访的机会,组织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学生听取该科学家的讲座,或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对每一位世界著名科学家的讲学活动,包括参观、会见、讲座等,各高等学校都要注意及时录相、录音存档。

      第十三条  鼓励主请高校邀请其它高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到该校听取该科学家的讲座。

      第十四条  鼓励主请高校安排世界著名科学家到省内其它高校考察、访问、讲学,做到“一方聘请,多方受益”。

      第十五条   主请高等学校在实施聘请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事件。

      第十六条  访问活动结束后,各高校要及时总结访问成果,填写由湖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总结报告表,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1、聘请外国诺贝尔奖获得者或诺贝尔奖没有涵盖的其它学科领域世界级重大奖项获得者,约资助十万元人民币;

        2、聘请外国科学院院士,约资助五万元人民币;

        3、聘请外国某一学科领域顶尖级科学家,约资助三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方向是:

       1、世界著名科学家的佣金;

       2、世界著名科学家及其夫人的往返国际旅费、国内旅费、住宿费、生活费;

       3、世界著名科学家助手的国内旅费、住宿费、生活费;

       4、其它与接待有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计划项目实施经费按湖北省教育厅核定标准由各项目高校先行垫付。湖北省教育厅在收到各高校的总结报告后,将资助经费划拨给有关高校。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目高校必须建立专门账簿,保证本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将经费挪作它用。节余经费可移作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湖北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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